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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5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複 代理人 蔡碧家律師被 告 丁○○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前於民國98年8 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8年11月29日以98年度救字第104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被告丁○○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月29 日以99年度抗字第10號訴訟救助事件廢棄原裁定,並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