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55號上 訴 人 丙○○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複 代理人 蔡碧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55號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