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 告 甲○○被 告 中華威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