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9號原 告 志毅實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太平市○○路○段○○○ 巷○○弄○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