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戊○○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26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