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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 告 牟國概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許英

何漢生劉紀群徐邱月霞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8 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2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853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上字第492 號裁定等件影本在卷可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日期:20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