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 告 牟國概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被告起訴時法定代理權有欠缺,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