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樂活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網通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訴字第1957號請求返還加盟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