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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 告 乙○○以上原告與被告泰營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全體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

113、79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已於96年6月29日遭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635012790號函為廢止之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僅列廢止前之董事長甲○○為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迄期即駁回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裁判日期:200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