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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1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