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