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加盟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3,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