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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73號上 訴 人 乙○○

樓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讓渡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裁判案由:履行讓渡書等
裁判日期: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