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 告 乙○○
樓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未完全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2 項所示之不動產價值,以供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