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志豪
翁志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複 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晉宏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黃雅俞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