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52號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被 告 丙○○

乙○○甲○○戊○○

號5樓之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裁判日期:200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