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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264號原 告 辰○○○

寅○○丑○○被 告 丁○○

戊○○己○○丙○○壬○○辛○○甲○○癸○○○巳○○○庚○○卯○○子○○兼前六人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間就坐落台北縣○○鎮○○段麻園小段一九六號、一九八地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關係存在。

被告應協同原告向台北縣政府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正更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戊○○、己○○、丙○○、壬○○、辛○○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緣原告之被繼承人陳金玉於民國62年1 月1 日與坐落台北縣

○○鎮○○段麻園小段196 、198 地號土地之原所有人周朝斌、周大城、周讚,簽訂耕地租賃契約,最後期限至97 年12月1 日止,租約期滿後陳金玉並自任耕作之事實,並仍願承租,嗣於98年2 月1 日死亡,原告係陳金玉之繼承人,亦願繼續承租,並有自任耕作之事實,因系爭土地之租金自締約以來均係向周朝斌繳納,故周朝斌去世後,陳金玉及原告乃向周朝斌之繼承人乙○○繳納,並無未繳納租金之情事,惟被告丁○○、戊○○、己○○、丙○○(以上為周讚之繼承人)、壬○○、辛○○(以上為周大城之繼承人),卻於台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時以原告2 期租金未繳,拒絕與原告續訂租約。

㈡為此,提出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196 、198 地號

土地之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向為台北縣政府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二、被告甲○○、癸○○○、巳○○○、庚○○、卯○○、子○○、乙○○於本院98年11月26日審理即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被告丁○○、戊○○、己○○、丙○○、壬○○、辛○○未於言詞辯論期言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抗辯或陳述。

四、本院查:㈠台北縣○○鎮○○段麻園小段196、198地號土地係被告丁○

○、戊○○、己○○、丙○○、壬○○、辛○○、乙○○、甲○○、癸○○○、巳○○○、庚○○、卯○○、子○○所共有,應有部分分別為1/12、1/12、1/12、1/12、1/6、1/6、2/21、1/21、1/21、1/21、1/21、1/42、1/42(有土地登記謄本2件在卷足憑,詳本院卷第105至116頁)。㈡系爭196 、198 地號土地原係周朝斌、周大城、周讚所有,

於62年1 月1 日與陳金玉簽訂私有耕地租約,租約期限經台北縣政府92年3 月26日北府地籍字第0920233657號函准予備查至97年12月31日止(有台灣省台北縣私有耕地租約、台北縣三峽鎮三七五耕地租約登記簿各1 件在卷可證,詳本院卷第117~118 頁)。

㈢本件原承租人陳金玉於98年2 月1 日死亡,原告辰○○○為

陳金玉之妻,寅○○、丑○○為陳金玉之子女(有繼承系統表與戶籍謄本各1件在卷足憑,詳本院卷第87~96頁)。

五、按「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定有明文。又「耕地租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租約變更登記:三、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3 定有明文。查系爭196 、198 地號土地於97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原承租人陳金玉請有承租之意願,被告自應與陳金玉續丁租賃契約,又陳金玉於98年2 月1 日死亡,其繼承人辰○○○、寅○○、丑○○既仍自任耕作並願繼承租賃權,被告自應協同辦理租約變更登記。被告丁○○、戊○○、己○○、丙○○、壬○○、辛○○於台北縣政府調處時雖以原告2 年未繳納租金為由,拒絕與原告續訂耕地租賃契約,惟查原告之租金係繳納予被告乙○○之事實,已據被告乙○○所不爭執,又乙○○之被繼承人周朝斌曾與系爭土地之其餘原共有人周城、周讚簽訂合約書,約定系爭土地之租約應由周朝斌收取,有合約書1 件在卷足憑(詳本院卷第54頁),則原告於周朝斌死亡後向其繼承人乙○○繳納租金,於法自屬有據,並無未繳納租金之情事。

六、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196 、198 地號土地之租賃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向台北縣政府辦理租約變更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被告甲○○、癸○○○、巳○○○、庚○○、卯○○、子○○、乙○○已認諾原告之請求,但因本件訴訟係屬必要共有訴訟,致經列為被告,自無命其負擔訴訟費用之理,併予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