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4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福德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子○○法定代理人 張運才律師被 告 乙○○
庚○○丁○○壬○○丙○○辛○○己○○戊○○甲○○癸○○
一、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下列法定程式之欠缺,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另行補正之事項:
1.本件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請就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分別列具)。
2.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登記土地清理之申報,各該土地價值為何?請分別列具,並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
3.台北縣政府98年8月6日北府民宗字第0980571592號函影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