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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4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福德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子○○被 上訴人 乙○○

庚○○丁○○壬○○丙○○辛○○己○○戊○○甲○○癸○○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04號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零陸萬陸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彬

裁判日期: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