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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32號原 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穩勝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王穩勝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證明文書,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王穩勝履行委任契約,惟被告於97年11月26日因顱骨骨折、大腦出血、額葉徵候群等傷害送醫急診,經手術後中樞神經系統遺存極度障礙(見本院卷第30頁診斷證明書),並經醫師評估其失能狀況為神經損傷致言語不清與溝通能力受損,屬重大失能,臥床、失禁,需持續照護(見本院卷第33頁失能診斷書)。另被告配偶亦到院陳稱被告無法言語、不能書寫文字、無識人能力等情,顯見起訴時被告為無識別事理神智不清之無訴訟能力人。

三、參酌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由其合法代理被告應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