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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98年訴字第2473號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裁判日期:201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