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8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每一日聯合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民國九十二年北中地登字第一八四五八O號收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登記之債權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償,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已於民國97年1月9日經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辦理解散登記在案,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一紙可憑,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被告為系爭不動產抵押權之登記權利人,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因清償消滅而應予塗銷抵押權登記乃為被告清算範圍內之事務,是被告雖經辦理解散登記,揆之前開說明依法應視為尚未解散,自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被告之清算人即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又被告之營業所雖非在本院轄區內,但本件既係因塗銷抵押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乃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本院管轄,併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乙○○於92年4月21日與被告簽訂加盟合約書,加入為被告之特許加盟店,合約期間自92年6月13日起至98年6月12日止,乙○○為提供加盟履約保證及貨款擔保,依約提供原告(按即乙○○之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新台幣(以下同)150萬元抵押權登記予被告,並於92年5月20日辦理登記完畢。惟嗣乙○○與被告已於94年12月4日簽立終止加盟合約書聲明書,合意上開加盟合約自94年12月8日起終止,乙○○已與被告結清帳款,被告並於94年12月15日書立帳款已結清無欠款之證明書一紙,詎嗣後被告並未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為此爰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加盟合約書、終止加盟合約書聲明書、證明書、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核屬相符。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斟酌,自應認原告主張事實為實在。
四、按抵押權為從物權,以主債權之存在為其存在之前提,故如主債權因清償、免除、抵銷或其他原因而消滅,則抵押權自亦當然消滅,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加盟履約及貨款債權,既因訴外人乙○○終止加盟契約並給付帳款而全部清償完畢,其抵押權依法亦因而消滅,被告自負有塗銷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92年北中地登字第184580號收件,於92年5月20日登記之債權額150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芳┌───────────────────────────────────────────────┐│附表(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備考││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1│臺北縣│中和市 │員山子 │ │191-78 │建│153 │10分之1 │ │├─┴───┴────┴────┴────┴────────┴─┴──────┴─────┴──┤│附表(建物):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材 料 及 │層 次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 │用途及面積│範圍│ 考 │├─┼──┼───────┼───────┼──────┼───────┼─────┼──┼──┤│1│7698│臺北縣中和市莒│臺北縣中和市員│鋼筋混凝土造│第1 層:50.49 │空白 │全部│ ││ │ │光路140之1號 │山子段191-78地│5層樓房 │騎樓:18.54 │ │ │ ││ │ │ │號 │ ├───────┴─────┤ │ ││ │ │ │ │ │總面積:69.0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