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9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松華被 告 莊萬章
陳秀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