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02號原 告 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普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第
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間所簽訂之模具費用分攤協議書,請求被告一次給付剩餘而未清償之模具開發費用。惟依原告所提出之模具費用分攤協議書第9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書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協議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