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05號上 訴 人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2605號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