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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2號原 告 金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被 告 薪關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雲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0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