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被 告 薪關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6
2 號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