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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8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徐碩延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惟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依移轉登記不動產之土地買賣總價額總和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原告僅繳納貳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尚不足壹拾陸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彬

裁判日期:201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