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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0號上 訴 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訴字第520 號返還法定避難空間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裁判日期:200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