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7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永和市基督教中興錫安堂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間因98年訴字第637 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