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乙○○被 告 高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5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粘建豐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