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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乙○○被 告 高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5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裁判日期:200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