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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91號原 告 丙○○

171乙○○

171被 告 耀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丙○○、乙○○與被告耀輝有限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耀輝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被告公司於94年4 月28日遭經濟部為廢止之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卷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之記載,被告公司之股東計有甲○○、戊○○、徐榮宗(目前已去世,權利義務由丁○○繼承)、丙○○、乙○○五人,經本院傳喚戊○○、丁○○到庭,戊○○、徐榮宗均陳稱:渠等均非被告公司之股東,而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將等列為股東,渠等均不知情等語,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對於戊○○、徐榮宗未曾同意擔任被告公司股東之事實亦不爭執,衡諸劉秀與甲○○為妯娌親屬關係之事實,當無任意為不實陳述而誣陷甲○○之理,核戊○○、丁○○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自屬可信,故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僅為甲○○,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遭被告公司之真正設立人偽造印文、署押及文書,而虛列為該公司之股東,實際上原告並未為該行為,自始亦僅是受僱工作,而原告遭被告公司偽造文書虛列為公司股東,致原告受牽累,侵害原告之權利,而有以確認之訴排除之必要,為此,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未曾授權或同意他人使用其名義成為被告公司之股東,惟目前經濟部仍登記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股東,其私法上地位有不確定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應有即受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裁判日期:200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