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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7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香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以上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737號返還創業準備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裁判案由:返還創業準備金
裁判日期:200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