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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丁○○被 告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裁判日期:200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