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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4號原 告 甲○○

乙○○

樓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雖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本院,惟原告係依民法第

252 條之規定請求本院核減違約金,被告之住所地又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裁判案由:核減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