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1號上訴人即原 告 乙○○被上訴人即被 告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901 號給付委任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