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21號原 告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應予補繳。
二、被告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92年間廢止登記,屬清算中之公司,如有選任清算人,應以選任之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無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原告起訴時被告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