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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21號原 告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請具體陳報原告所主張之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日期:200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