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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 告 國泰板橋第一新城F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上列當事人因確認土地使用權事件,提起本件訴訟到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㈠原告國泰板橋第一新城F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被告國泰板橋第一新城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國泰板橋第一新城D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國泰板橋第一新城E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完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程序之證明文件。㈡原告國泰板橋第一新城F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提起本件訴訟之證明文件。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權
裁判日期: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