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付命令不生效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除法律別有特別規定之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四段147號8樓」,再觀諸原告起狀所載之內容,其係訴請法院確認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25號支付命令對於原告不生效力,及訴請撤銷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25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原告提起上開確認與形成之訴,於法律上並無專屬或其他訴訟管轄之規定,則依前開法院管轄權分配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