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原 告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整合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