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 告 資生堂石膏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複 代理人 鄭昱庭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
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甲○○應將如附表所載之土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緣台北縣○○鎮○○○段29-1、29-2、29-3、29-4、68-2地號等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早年即為原告資生堂石膏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生堂公司)設置工廠使用,嗣於民國(下同)76年間,資生堂公司擬出資購買系爭土地,惟礙於系爭土地屬農牧用地,而當時此等用地之取得有若干法令限制 (如購買者須具自耕農身份) ,且系爭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尚待完成,資生堂公司乃商得具自耕農身份之被告同意後,將所購之系爭五筆土地全部信託予被告,以其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而土地信託予被告後即續由資生堂公司占有使用,其上之廠房迄仍續存且處於營運狀態。
(二)嗣為明確兩造之關係之資生堂公司對系爭土地之權利,資生堂公司乃與被告於89年3月9日簽訂「信託契約書」,雙方約明:「本件信託,係屬隱名之信託關係,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甲方 (即資生堂公司) 就信託標的仍擁有完全之所有權,甲方除得依本約約定而主張其權益外,亦得對外表示對信託標的之權利,而為任何管理、租賃、出售等處分行為」,第七條更約定:「…二、於本約有效期間,甲方亦得以任何其他理由終止本件信託或請求乙方將信託標的移轉過戶予甲方或其指定第三人」。
(三)另為保障資生堂公司權益,資生堂公司更於此等信託土地上設定90,000,000元之鉅額最高限額抵押權,以防止被告擅自無權處分該等土地。
(四)惟被告與資生堂公司間嗣因故涉訟,且被告常滯留大陸地區,是資生堂公司認為已不適宜將系爭土地繼續信託予被告,資生堂公司乃於97年4 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擬終止信託關係,並依上開信託契約書第七條約定,要求被告會同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作業。然被告拒不領受上開終止函,致該函多次投遞無著而退回。
(五)茲信託契約書第七條、第八條既分別規定:「於本約有效期間,甲方亦得以任何其他理由終止本件信託或請求乙方將信託標的移轉過戶予甲方或其指定第三人」,「甲方於本約存續期間內得隨時向乙方之一人或全部三人請求返還信託標的之一部或全部,或將乙方之一人或全部三人名下所有信託標的之一部或全部出售予甲方所指定之第三人,乙方不得異議…」,資生堂公司自得隨時終止本件信託關係,並請求被告返還信託標的予資生堂公司或轉登記予資生堂公司指定之第三人。
(六)茲因資生堂公司業於97年9 月18日召開董事會,決定與股東黃泰祥訂定信託契約,將系爭土地信託予丙○○,故於97年
9 月19日委請律師再函被告,除重申終止信託之意,並要求被告配合逕將系爭土地變更所有權登記至原告丙○○名下,而被告仍未領收,原告不得已,爰依法起訴,並以此起訴狀重申終止信託關係之旨。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律師函及鶯歌郵局招領逾期證明等影本各2 件及信託契約書、系爭土地之土地謄本、資生堂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等影本各1 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信託契約既已終止,從而,原告依信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新受託人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群裕┌────────────────────────────────────────┐│不動產附表: 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北縣│鶯歌鎮 │南靖厝│ │29-1 │田│299.00 │全部 │├─┼───┼────┼───┼───┼──────┼─┼─────┼──────┤│2│臺北縣│鶯歌鎮 │南靖厝│ │29-2 │田│1,717.00 │全部 │├─┼───┼────┼───┼───┼──────┼─┼─────┼──────┤│3│臺北縣│鶯歌鎮 │南靖厝│ │29-3 │田│3,850.00 │全部 │├─┼───┼────┼───┼───┼──────┼─┼─────┼──────┤│4│臺北縣│鶯歌鎮 │南靖厝│ │29-4 │田│254.00 │全部 │├─┼───┼────┼───┼───┼──────┼─┼─────┼──────┤│5│臺北縣│鶯歌鎮 │南靖厝│ │68-2 │田│205.0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