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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保險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游冉琪上列上訴人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裁判日期:201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