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