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69號聲 請 人 曹世杰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費用由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之聲請,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99年度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則以其擔任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只有1個月,對於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事務一無所知,亦無擔任清算人經驗及專業能力,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等語。經查,本院前將該聲請狀影本送達99年度司字第53號選派清算人事件之聲請人即台北市國稅局,並促其於文到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曹世杰解任清算人之職務,經台北市國稅局於99年11月19日函覆意見稱曹世杰解任清算人之職務尚堪合理等語,顯見選派清算人事件之聲請人亦同意曹世杰解任職務。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並無就任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意願,確不適合承擔公司清算人之重任,且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亦同意其解任等情,認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3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