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05號聲 請 人 倪周文即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2月7日就任為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11
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繁雜,實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2月7日起展延至99年8月6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