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74號聲 請 人 甲○○即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 96年4月22日同意就任為上群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6年5月1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 經鈞院於96年5月22日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尚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致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 經本院以98年度司司字第125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9年4月21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4月22日起展延至99年10月2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