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91號聲 請 人 甲○○即揚舜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揚舜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6日同意就任為揚舜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於98年11月2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 經鈞院於98年11月4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仍需釐清公司之債權債務狀況,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4月26日起展延至99年10月25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