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96號聲 請 人 甲○○即永錸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一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永錸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4日同意就任為永錸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於99年2月24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 經鈞院於99年2月26日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7月14日起展延至100年1月13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