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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司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301號聲 請 人 甲○○即安泰維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一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安泰維護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 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4日同意就任為安泰維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於99年2月24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 經鈞院於99年3月1日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7月14日起展延至100年1月13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10-07-12